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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下载保存电子档案的通知

关于及时下载保存电子档案的通知

 

各招标人(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发改法规〔2022〕1117号),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前正在对接南阳市县一体化平台,为确保招标(采购)档案资料完整保存,请各招标人(采购人)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根据各自近年来所招标、采购项目于2024年10月30日前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

 

 

   

    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9月9日